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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专利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锡知〔2018〕罚字112-114号)

发布时间:2019-01-02 09:10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特大

信息索引号
014006489/2019-00001
发文日期
2019-01-02
公开日期
2019-01-02
文件编号
锡知〔2018〕罚字112-114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无锡市知识产权局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主题
科技、教育--知识产权
体裁
其他
关键词
案件,专利,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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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假冒专利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锡知〔2018〕罚字112-114号)

显示全部表格信息

 

假冒专利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处罚决定书文号

锡知〔2018〕罚字112号

案件名称

关于在淘宝网上销售“瑞宁远红外磁疗贴专利产品颈椎腰腿疼痛腰椎间盘疼痛贴膏两盒12贴”假冒专利的案件

违法企业名称或

违法自然人姓名

无锡瑞宁科技有限公司(瑞宁远红外磁疗贴)

违法企业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

91320206765858607Q

法定代表人

张兰英

主 要

 

违 法

 

事 实

2018年12月17日,我局依举报查实, 当事人在淘宝网上销售“瑞宁远红外磁疗贴专利产品颈椎腰腿疼痛腰椎间盘疼痛贴膏两盒12贴”(网址https://item.taobao.com/item.htm?spm=a230r.1.14.21.53026500E9U2kW&id=557886802627&ns=1&abbucket=16#detail),网页产品介绍中标注的专利号为 200310112999.0,所涉及的发明专利权,专利权人王永辉,申请日 20031229,授权公告日 20091209,专利权终止日 20101229,产品生产日期20170603。专利权人于2008年12月26日变更为无锡瑞宁科技有限公司。因专利权已终止,当事人涉嫌销售、许诺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经调查,当事人公司原专利管理人员离职时未交接清楚,导致新任管理人员疏忽未缴专利年费导致本案专利权终止,且公司对现有存货包装上的专利信息全部进行涂没,新包装将删除所有与本案专利相关的信息,销售时不知道是假冒专利产品。

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

给予行政警告处罚,免除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一)项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行政处罚的

履行方式和期限

责令当事人停止标注专利标识和销售本案产品。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和日期

无锡市知识产权局

2018年12月24日

备 注

 

 

 

假冒专利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处罚决定书文号

锡知〔2018〕罚字113号

案件名称

关于在淘宝网上销售“瑞宁远红外磁疗贴专利产品颈椎腰腿疼痛腰椎间盘疼痛贴膏三盒18贴”假冒专利的案件

违法企业名称或

违法自然人姓名

无锡瑞宁科技有限公司(瑞宁远红外磁疗贴)

违法企业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

91320206765858607Q

法定代表人

张兰英

主 要

 

违 法

 

事 实

2018年12月17日,我局依举报查实, 当事人在淘宝网上销售“瑞宁远红外磁疗贴专利产品颈椎腰腿疼痛腰椎间盘疼痛贴膏三盒18贴”(网址https://item.taobao.com/item.htm?spm=a1z10.1-c-s.w4004-16921469993.2.709718bbaU27nM&id=557838441087),网页产品介绍中标注的专利号为 200310112999.0,所涉及的发明专利权,专利权人王永辉,申请日20031229,授权公告日 20091209,专利权终止日 20101229,产品生产日期20170603。专利权人于2008年12月26日变更为无锡瑞宁科技有限公司。因专利权已终止,当事人涉嫌销售、许诺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经调查,当事人公司原专利管理人员离职时未交接清楚,导致新任管理人员疏忽未缴专利年费导致本案专利权终止,且公司对现有存货包装上的专利信息全部进行涂没,新包装将删除所有与本案专利相关的信息,销售时不知道是假冒专利产品。

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

给予行政警告处罚,免除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一)项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行政处罚的

履行方式和期限

责令当事人停止标注专利标识和销售本案产品。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和日期

无锡市知识产权局

2018年12月24日

备 注

 

 

 

假冒专利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处罚决定书文号

锡知〔2018〕罚字114号

案件名称

关于在淘宝网上销售“瑞宁远红外磁疗贴专利产品颈椎腰腿疼痛腰椎间盘疼痛贴膏一盒6贴”假冒专利的案件

违法企业名称或

违法自然人姓名

无锡瑞宁科技有限公司(瑞宁远红外磁疗贴)

违法企业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

91320206765858607Q

法定代表人

张兰英

主 要

 

违 法

 

事 实

2018年12月17日,我局依举报查实, 当事人在淘宝网上销售“瑞宁远红外磁疗贴专利产品颈椎腰腿疼痛腰椎间盘疼痛贴膏一盒6贴”(网址https://item.taobao.com/item.htm?spm=a230r.1.14.16.53026500E9U2kW&id=557885670183&ns=1&abbucket=16#detail),网页产品介绍中标注的专利号为 200310112999.0,所涉及的发明专利权,专利权人王永辉,申请日20031229,授权公告日 20091209,专利权终止日 20101229,产品生产日期20170603。专利权人于2008年12月26日变更为无锡瑞宁科技有限公司。因专利权已终止,当事人涉嫌销售、许诺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经调查,当事人公司原专利管理人员离职时未交接清楚,导致新任管理人员疏忽未缴专利年费导致本案专利权终止,且公司对现有存货包装上的专利信息全部进行涂没,新包装将删除所有与本案专利相关的信息,销售时不知道是假冒专利产品。

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

给予行政警告处罚,免除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一)项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行政处罚的

履行方式和期限

责令当事人停止标注专利标识和销售本案产品。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和日期

无锡市知识产权局

2018年12月24日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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