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纠纷处理案件信息公开表(锡知〔2018〕罚字4号〕
发布时间:2018-04-05 15:19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大 特大】
- 信息索引号
- 014006489/2018-00023
- 发文日期
- 2018-04-05
- 公开日期
- 2018-04-05
- 文件编号
- 锡知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知识产权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 主题
- 科技、教育--知识产权
- 体裁
- 其他
- 关键词
- 案件,专利,知识产权
- 文件下载
- 内容概述
- 专利侵权纠纷处理案件信息公开表(锡知〔2018〕罚字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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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专利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处罚决定书文号 |
锡知〔2018〕罚字4号 |
案件名称 |
关于销售“K321可洁可净新功能物理磨尖毛牙刷2支装”假冒专利的案件 |
违法企业名称或 违法自然人姓名 |
无锡欧尚超市有限公司锡山店 |
违法企业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205083147058P |
负责人 |
刘艳 |
主 要
违 法
事 实 |
2018年2月26日我局主动查处,当事人负责销售的江苏三笑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名称为“ K321可洁可净新功能物理磨尖毛牙刷2支装”,产品包装上标注的专利号“201020107982.1”,所涉及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名称“牙刷植毛机夹具总成的运动控制机构”,申请日:20100127 ,授权公告日: 20101110,专利权人:韩信。20130515专利权人韩信独占许可给江苏三笑集团有限公司,20160602专利权宣告全部无效。因专利权被宣告全部无效后继续在产品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故构成许诺销售假冒专利违法行为。经调查,当事人提及本案产品系2016年6月2日专利权被宣告无效之前生产,因牙刷销售周期较长且无生产日期、保质期的要求,导致本案产品仍在部分门店销售;门店进货时未进行专利信息核验,销售时并不知道是假冒专利产品,且本案所涉产品进货渠道正规合法。 |
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 |
给予行政警告处罚,免除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一)项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行政处罚的 履行方式和期限 |
责令当事人停止标注专利标识和销售本案产品。 |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和日期 |
无锡市知识产权局 2018年4月3日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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