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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纠纷处理案件信息公开表(锡知〔2018〕罚字4号〕

发布时间:2018-04-05 15:19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特大

信息索引号
014006489/2018-00023
发文日期
2018-04-05
公开日期
2018-04-05
文件编号
锡知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无锡市知识产权局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主题
科技、教育--知识产权
体裁
其他
关键词
案件,专利,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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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专利侵权纠纷处理案件信息公开表(锡知〔2018〕罚字4号)

显示全部表格信息

假冒专利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处罚决定书文号

锡知〔2018〕罚字4号

案件名称

关于销售“K321可洁可净新功能物理磨尖毛牙刷2支装”假冒专利的案件

违法企业名称或

违法自然人姓名

无锡欧尚超市有限公司锡山店

违法企业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

91320205083147058P

负责人

刘艳

主 要

 

违 法

 

事 实

2018年2月26日我局主动查处,当事人负责销售的江苏三笑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名称为“ K321可洁可净新功能物理磨尖毛牙刷2支装”,产品包装上标注的专利号“201020107982.1”,所涉及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名称“牙刷植毛机夹具总成的运动控制机构”,申请日:20100127 ,授权公告日:  20101110,专利权人:韩信。20130515专利权人韩信独占许可给江苏三笑集团有限公司,20160602专利权宣告全部无效。因专利权被宣告全部无效后继续在产品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故构成许诺销售假冒专利违法行为。经调查,当事人提及本案产品系2016年6月2日专利权被宣告无效之前生产,因牙刷销售周期较长且无生产日期、保质期的要求,导致本案产品仍在部分门店销售;门店进货时未进行专利信息核验,销售时并不知道是假冒专利产品,且本案所涉产品进货渠道正规合法。

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

给予行政警告处罚,免除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一)项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行政处罚的

履行方式和期限

责令当事人停止标注专利标识和销售本案产品。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和日期

无锡市知识产权局

2018年4月3日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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