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核心战略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0-11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大 特大】
中共无锡市委 无锡市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核心战略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锡委发〔2017〕70号
各市(县)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核心战略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无锡市委
无锡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30日
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核心战略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紧围绕省、市委系列决策部署,扎实推进创新驱动核心战略和产业强市主导战略,不断提升创新型城市建设水平,为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建设“强富美高”新无锡提供有力支撑和强大动力,现根据《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和江苏省《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结合无锡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1.积极培育高新技术企业。以与国际先进水平同步并行为目标,聚焦以物联网为龙头的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推动拥有关键核心技术和高新技术产品的企业向高端化、规模化发展,加快形成物联网、智能制造等特色产业集群。全面落实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小升高”计划,对列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入库企业在培育期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再一次性给予15万元补助。(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国税局,无锡地税局,各市(县)区政府)
2.支持企业突破关键核心技术。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生物医药、新能源和新能源汽车、新材料、高端纺织及服装等现代产业领域企业研发掌握核心技术、开发生产重大产品;支持传统优势产业领域企业加快突破技术瓶颈,提升技术水平,符合有关条件的,给予最高100万元研发资助资金。(责任部门:市科技局、财政局)
围绕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开展重大关键共性技术的创新和集成应用示范、先进适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示范,符合有关条件的,给予最高50万元研发资助资金。(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农委、财政局)
3.鼓励建设高水平研发机构。对新建的国家级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验室)、国家制造业创新(产业)中心,给予最高500万元后补助奖励。对新建的省级实验室,给予最高300万元后补助奖励。对新建的市级企业研发机构,根据其行业影响力,按不超过其研发设备投入的10%,给予最高200万元的后补助奖励。(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
对国家级和省级实验室、国家制造业创新(产业)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验室)和市级企业技术研发机构开展绩效考核,对研发绩效明显、考核优秀的单位,给予滚动支持。(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
4.支持企业增加研发投入。推动校企合作,支持企业联合高校院所开展技术攻关,符合有关条件的,按不超过其前期合作研发投入的3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后补助奖励。(责任部门:市科技局、财政局)
二、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制
5.完善成果转化激励机制。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比例,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从技术转让或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事前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责任部门:市科技局、教育局、人社局、国税局,无锡地税局)
6.鼓励建设区域性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大力培育技术经纪人、技术产权交易运行机构,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对经确认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技术产权交易运行机构,经绩效考核取得明显成效的,连续三年给予奖励,年度资助额最高50万元。(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工商局)
7.支持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支持我市行业骨干企业按市场经济规则,牵头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鼓励创新战略联盟联合申报各级科技计划。对新组建的省级和国家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分别给予联盟运行单位20万元、50万元补助,用于联盟的运行与管理。(责任部门:市科技局、财政局)
8.促进军民创新融合。建立健全军民科技融合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军民科技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科技资源。完善军民科技信息共享、供需对接、知识产权保护、成果转移转化等配套措施,培育发展军民融合特色产业,重点推进在锡军民科技资源实施重大科技专项和重大工程。(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军民融合办、经信委)
三、打造科技人才创新创业高地
9.吸引海内外创新创业顶尖人才。深入实施“太湖人才计划”升级版,对经评审认定,符合顶尖人才团队优先支持计划要求的诺贝尔奖获得者、海内外院士、国家科学技术奖最高奖获得者以及与其相同层次的顶尖人才或领军团队,给予1000万元至1亿元的项目资金支持。此类顶尖人才或团队,依托我市企业、高校院所等研发平台开展短期合作的,按实际给付劳动报酬的30%,给予引才单位最高100万元引才薪酬补贴。与国家、省重大人才计划入选者等相同层次的海内外领军型团队来锡创新创业,对经评审认定,符合有关条件的,给予3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项目资金支持。(责任部门: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人社局、财政局,各市(县)区委、区政府)
10.集聚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进一步完善“太湖人才计划”领军人才的评选办法,对符合条件的新兴产业创业领军人才项目提供100万元至300万元的奖励性资助,对产业升级创新领军人才引进单位提供引才补贴和薪酬补贴。对符合“凤还巢”创新创业支持计划要求,经评审认定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给予50万元至150万元的项目资金支持或购房补贴。(责任部门: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人社局、财政局,各市(县)区委、区政府)
对设立市级企业院士工作站的,给予50万元科研经费支持;被评为省级院士工作站的,按省科研项目支持经费的50%给予奖励。(责任部门: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财政局)
11.汇聚全球创新资源。加大科技招商力度,深化与欧美发达国家和以色列等国家的合作,继续支持麻省理工学院国际技术转移中心、中以(无锡)国际技术转移中心等科技中介载体发展,对新建的市级以上国际技术转移机构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对其促成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按技术合同交易额的1.5%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额最高10万元。对承接成果转移转化的企业,经无锡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认定备案,按照技术合同交易额的10%,给予最高50万元的资助。(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商务局、财政局、外办、台办)
四、提升科技创新创业载体建设水平
12.建设新型研发机构。吸引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大型央企、跨国公司、知名科学家及团队在锡创办具有产业或行业带动作用的新型研发机构,对新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重大新型研发机构,按“一事一议”方式,原则上最高给予1亿元资助。(责任部门:市科技局、财政局,各市(县)区政府)
支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型研发机构开展研发创新活动,对其上年度非财政经费支持的研发活动,按不超过其研发经费支出额的20%,给予最高500万元的奖励。积极支持新型研发机构纳入省产业技术研究院专业研究所、省新型研发机构序列。(责任部门:市科技局、财政局)
13.吸引研发总部落户。支持国内500强企业、大型央企、跨国公司在我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地区研发总部,配置核心团队,引进核心技术,集聚创新资源,给予最高300万元经费支持,重大项目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责任部门:市科技局、财政局,各市(县)区政府)
14.扶持众创空间发展。鼓励建设各类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对获评市级、省级、国家级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后补助奖励。(责任部门:市科技局、财政局)
对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分类别、分层次,从要素集聚、创新能力、服务水平、运营绩效等方面进行评估排名,对评为优秀等级的,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市科技局、财政局)
15.布局一批专业技术公共服务平台。支持我市中小企业发展,鼓励园区引进专业服务机构,在新兴产业领域建设一批市级专业技术公共服务平台,按不超过其研发设备投入10%,给予最高100万元后补助奖励。对新建成的省级和国家级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200万元后补助奖励。(责任部门:市科技局、财政局)
对技术服务平台进行绩效考核评估,对评为优秀等级的单位最高给予100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市科技局、财政局)
五、加快知识产权强市建设
16.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质量。按照市区联动原则,实施专利资助政策,对各地区完成专利申请、授权以及PCT专利工作、企业知识产权“清零计划”等年度考核目标任务的,市财政给予综合奖补,并以专项转移支付方式下达到各地区,由各地区统筹用于知识产权推进工作。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联合实施市高价值专利培育示范项目,最高给予50万元后补助奖励。(责任部门:市科技局、财政局,各市(县)区政府)
17.推动知识产权有效运用。实施知识产权强企行动计划,支持企业加快推进专利信息化、产业化,最高给予30万元后补助奖励。推动企业落实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要求,加快实现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上市企业贯标“全覆盖”,全面提高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运用能力,对通过国家认证的企业,择优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市科技局、财政局)
18.提高知识产权服务水平。支持无锡(国家)外观设计专利信息中心建设,构建外观设计专利检索公众服务平台。加强知识产权运营机构培育,支持驻锡服务机构加强资源整合,从基础代理向战略咨询、分析评议、价值评估、托管运营、诉讼维权等高端价值链攀升,实现规模化、高端化发展。鼓励和支持国内外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和高端人才在锡设立分支机构或创办(合作创办)服务机构,被列入无锡市生产性服务业领军人才计划的,给予最高50万元补贴。(责任部门:市科技局、人社局、财政局)
19.优化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加强知识产权综合执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将侵权信息纳入社会信用记录,有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记录的企业不得承接政府各类科技项目。完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探索建立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应对机制。推进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培育工作,支持各地区开展专利行政执法,积极建设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责任部门:市科技局、经信委、工商局、文广新局、财政局,各市(县)区政府)
六、强化金融对科技创新的服务与支持
20.强化科技金融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差异化信贷管理,适度放宽科技创新企业信贷不良容忍度;开展投贷联动试点,支持有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机构进行创新合作,为科技型企业提供股权和债权相结合的融资服务;推进股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试点,按市场化运行原则,完善科技型企业征信机制;优化和完善无锡市科技银行专项财政扶持政策,为科技型企业提供专业金融服务,做大做强市级融资平台,健全包括股权投资、股权众筹、直接融资和债权融资等在内的促进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的科技金融服务链。(责任部门:市金融办、科技局,无锡银监分局、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
21.加大天使投资引导扶持力度。充分发挥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的作用,支持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发展。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支持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责任部门:市金融办、科技局、财政局)
22.创新科技信贷产品和服务模式。充分发挥中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的社会带动作用,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完善省、市、市(县)区三级联动机制,扩大“锡科贷”等科技信贷业务的覆盖面和受益面,对银行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放贷产生的损失,市级风险补偿资金池承担最高80%的贷款本金损失风险。(责任部门:市科技局、金融办、经信委、财政局)
23.降低科技型企业融资成本。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专利质押的贷款给予贴息,按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的50%,每年一次性给予每个项目最高30万元补贴。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重点产业领域规模以上企业转化科技成果实际发生的银行贷款,符合有关条件的,按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累计不超过200万元的贴息资助。(责任部门:市科技局、财政局、金融办)
24.推动科技保险服务创新。设立市级科技保险专项资金,支持保险机构开展科技保险试点工作。对符合有关条件的企业,按照不超过其实际支出科技保险费用的50%,每年给予最高30万元补贴。对企业购买的核心专利保险,按实际支出保费的50%,给予最高30万元资助。(责任部门:市科技局、财政局)
七、加大政府支持和引导力度
25.加大财政资金投入。统筹安排全市各类财政性资金,加大市级科技投入力度。按“市区联动”原则,各地区应制定相应创新政策措施,加大地区科技投入力度。优化创新投入方式,对市场需求明确的技术创新活动,通过后补助、贷款贴息、风险补偿、创投引导等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投入力度。(责任部门:市财政局、科技局,各市(县)区政府)
26.保障创新型产业用地。对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重大产业项目,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在锡建立的研发机构,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企业利用现有房屋兴办研发机构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为5年,5年期满及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责任部门:市国土局、科技局)
27.健全科研项目和资金监督检查、审计等制度。完善科技项目管理服务平台管理制度,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选取第三方机构,开展科技计划项目第三方评价,接受公众监督和审计监督。进一步推进科技计划全过程信用管理,在科技计划管理中全面实行信用承诺(信用报告)和信用审查制度,建立覆盖项目决策、管理、实施主体的考核和绩效评估机制。(责任部门:市科技局、财政局、审计局)
28.改革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机制。按规定明确劳务费开支范围,不设置劳务费比例。简化各级财政科研项目预算编制程序,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将直接费用中多数科目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提高人员绩效支出比例至资助金额的50%,间接费用的绩效支出纳入项目承担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不计入项目承担单位绩效工资总额基数,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责任部门:市科技局、财政局)
29.全面落实国家、省科技创新政策。严格落实国家、省有关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抵扣、科技企业孵化器、“四技服务”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快推进市(县)区科技创新体制综合改革。(责任部门:市国税局、科技局、财政局,无锡地税局,各市(县)区政府)
30.提升创新文化软实力。强化全民创新创业意识,积极营造宽容失败、鼓励创新的社会氛围。加强对重大科技创新成果、知识产权战略运用案例、典型创新创业人才和创新型企业的宣传力度,举办产学研合作科技成果洽谈会、创新创业大赛等重大创新系列特色活动,打造无锡创新品牌。(责任部门:市科技局)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截止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