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锡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的补充说明和规定
发布时间:2016-03-25 14:07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大 特大】
- 信息索引号
- 014006489/2016-00023
- 发文日期
- 2016-03-25
- 公开日期
- 2016-03-25
- 文件编号
- 锡科计〔2016〕57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科学技术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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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
- 科技、教育--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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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无锡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的补充说明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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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锡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的补充说明和规定
锡科计〔2016〕57号
局有关处室,各市(县)、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更好地实施《无锡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锡科计〔2014〕197号),明确相关责任主体不良信用记录的运用,经研究对上述文件第十二条“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方式如下”的第二段中“取消相关资格”和“对信用评级为严重失信的”作如下补充说明和规定:
一、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信用评级为一般失信的(如“未达到验收标准的总结结题项目”、“应结未结”等)取消其二年内申报市级及以上项目的资格;
二、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信用评级为较重失信的(如“中止项目”、“撤销项目”等)取消其三年内申报市级及以上项目的资格。
三、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信用评级为严重失信的(如“在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及实施管理中弄虚作假造成恶劣影响”等)永久取消其申报市级及以上项目、相关认定和奖励的资格并送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金融信贷应用。
无锡市科学技术局
2016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