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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无锡市专利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4-22 09:38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特大

信息索引号
014006489/2013-00032
发文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3-04-22
文件编号
锡知法〔2013〕60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无锡市知识产权局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
科技、教育--知识产权
体裁
通知
关键词
专利, 知识产权,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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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无锡市专利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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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无锡市专利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锡知法〔2013〕60号

锡财工贸〔2013〕20号

 

 

各市(县)区知识产权局(科技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大专利保护力度,激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举报投诉专利违法行为,现将《无锡市专利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无锡市知识产权局

无锡市科学技术局

无锡市财政局

2013年4月16日

 


 

无锡市专利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 试 行 )

 

 

  第一条 为加大专利保护力度,激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举报投诉专利违法行为,依法打击专利违法行为,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举报投诉维权服务工作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对象为向中国(无锡)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举报、投诉专利违法行为,对专利案件侦破或查处起到重要作用的公民、法人、知识产权保护志愿者等(以下简称“举报人”)。但对案件负有查处或侦破职责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被侵权人及其利害关系人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利违法行为,是指涉及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违法行为。

 

  第四条 中心负责举报奖励工作的具体实施,并接受无锡市知识产权局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举报:

  (一)拨打举报投诉热线0510-12330;

  (二)登录无锡市知识产权服务网在线投诉;

  (三)发送电子邮件至wx12330@163.com;

  (四)投递信函或直接面交至中心;

  (五)能够将举报信息传递至中心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举报人检举、揭发专利违法行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包括涉嫌违法行为人的名称或地址;

  (二)有具体的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三)属于无锡市专利行政管理部门管辖范围;

  (四)其他行政执法机关或司法机关未受理的。

 

  第七条 举报人应当如实提供本人(单位)的姓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不提供上述信息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八条 举报信息经查证属实的,由中心按照以下情况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举报人仅提供举报线索,不参与协助查证,经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查证与事实结论相符的,给予50元的奖励;

  (二)举报人提供举报线索,并参与协助查证,经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查证与事实结论相符的,给予100元的奖励。

 

  第九条 专利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行“一案一奖”的原则。

  两个以上的举报人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的先后顺序以中心的受理时间为准。

  两人以上联名举报,按一案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时的第一署名人或其委托人领取,奖金分配由举报人自行协商。

  举报案件调查中发现新违法行为或者新违法主体的,不再另行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十条 中心应当在市知识产权局作出处罚或处理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核定奖励金额,上报无锡市知识产权局。

  经无锡市知识产权局批准给予奖励的,由中心通知举报人,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至中心领取奖金。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应出具委托人的委托函、委托人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逾期不领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十一条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内容负责,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有其他不正当行为的,应当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中心建立举报信息保密制度,对违反保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工作人员,由中心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举报人认为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奖励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无锡市知识产权局投诉。

 

  第十四条 本条例涉及的奖励经费,从国家、省下拨的专利行政执法补助经费中支出,不足部分,由无锡市科技发展资金中列支。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无锡市知识产权局(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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