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无锡市种子资金操作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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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索引号
- 014006489/2012-00033
- 发文日期
- 2012-08-29
- 公开日期
- 2012-09-05
- 文件编号
- 锡科高〔2012〕157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科学技术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主题
- 科技、教育--科技
- 体裁
- 通知
- 关键词
- 资金, 细则,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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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概述
- 关于印发《无锡市种子资金操作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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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无锡市种子资金操作细则》的通知
锡科高〔2012〕157号
锡财工贸〔2012〕127号
各有关单位:
种子资金是专项用于对创业投资企业参股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跟进投资的政策性资金。为进一步规范操作程序,无锡市科技局会同无锡市财政局制订了《无锡市种子资金操作细则》,对有关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无锡市科学技术局
无锡市财政局
2012年8月29日
无锡市种子资金操作细则
第一条 无锡市种子资金是无锡市政府专项用于对创业投资企业参股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跟进投资的政策性资金。根据《无锡市种子资金管理办法》,为规范操作程序,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种子资金支持范围
种子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中符合我市“十二五”期间重点发展的工业设计、生物医药、物联网、云计算、微电子、新能源、新材料、环保、重大装备、软件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重点产业领域的高端链环节项目。
第三条 种子资金支持内容
一、种子资金通过跟进投资的方式运作。跟进投资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选定投资项目后,种子资金以同等条件,按创业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联合对项目进行投资。
二、种子资金投资额根据企业发展潜力、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力度,按创业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50-100%比例对项目跟进投资,投资价格与被跟进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价格相同,每个项目不超过500万元,双方均以现金出资。
三、出资时间与创业投资企业同步,即如创业投资企业分期出资的,种子资金同样分期出资。
第四条 种子资金的受理、评审与决策
一、无锡市种子资金申请主体为符合《无锡市种子资金管理办法》要求的创业投资企业,其经有权部门登记备案主要指创业投资企业所属地发改委备案。
二、种子资金每年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发布年度跟进投资申报通知,进行公开征集,申请单位向无锡市生产力促进中心(以下简称促进中心)提交跟进投资的申请材料。项目常年受理。促进中心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方案进行尽职调查,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种子资金跟进投资初审意见,其主要包括创业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项目是否符合《无锡市种子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创业投资企业资质等问题。在初审合格情况下,与创业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签订有关投资协议,出具初审意见。
三、种子资金设立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由不少于五人组成(人员数量为单数),其中科技专家(含技术、管理)不少于3位,经济专家(含金融、财务)不少于2位;出席项目评审的每位成员对于所涉及的相关企业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跟进投资申请单位人员不得作为评委会成员。
四、评委会审查创业投资企业跟进投资材料和促进中心跟进投资初审意见后,提出同意投资或不同意投资的评审意见。
五、评委会评审通过的跟进投资方案经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审核后上报市科技创新与产业升级联席会议最终决策。
六、最终决策同意的项目,在促进中心办理完成全部出资手续后,由市财政局将资金划拨促进中心。
第五条 股权的托管与退出
一、股权托管
种子资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可以委托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采取股权委托管理的,促进中心作为出资人与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有几家创业投资企业共同参与投资的与本次申请种子资金的创业投资企业)签订《股权托管协议》,明确协议方的权利、责任、义务、股权退出的条件或时间等。
二、股权退出
1、种子资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的退出,按《无锡市种子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股权在3-5年内按市场价格退出的,种子资金股权转让收入扣除种子资金原始投资额与实际投资期内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以及按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后的净收益,让渡给跟进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
2、股权退出审批程序:促进中心提出投资退出方案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审核,审核通过后上报市科技创新与产业升级联席会议最终审批
第六条 种子资金的管理
促进中心是种子资金的出资代表人,负责种子资金日常管理和投资运作,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和义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种子基金的投资方针和政策,受理、尽职调查,并提出种子资金跟进投资初审意见。
二、在市科技创新与产业升级联席会议对投资方案最终决策后,负责具体实施。
三、代表种子资金与被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履行出资人职权。
四、与创业投资企业签订《股权托管协议》。
五、建立健全投资项目档案,负责股权投资收益的收缴;定期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汇报已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
六、拟定适当的投资退出方案,在决策机构批准后负责退出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七条 跟进投资的申请单位条件
一、种子资金跟进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原则上经有权部门登记备案;
2、注册资本金3000万元以上,管理团队有不少于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或受托管理的创业投资资金不低于1亿元;
3、累计投资3000万元以上,并具有投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成功案例,即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10%,或股权转让收入高于原始投资20%以上。
二、种子资金跟进投资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在在无锡市(包括江阴市、宜兴市);
2、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3、每年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占销售额的5%以上;
4、经营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近三年内未发生违法违纪行为。
第八条 跟进投资的申报所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一、创业投资企业:
1、有限公司制的创业投资企业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有限合伙制的创业投资企业除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合伙协议外,还需提供普通合伙人的工商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章程,且该有限合伙企业登记存续期限不低于7年。
2、创业投资企业经有权部门登记备案材料。
3、创业投资企业注册资本金应在3000万元以上,或受托管理的创业投资资金不低于1亿元,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4、主要投资管理人员介绍材料,三名以上(含三名)管理人员的从业背景、投资纪录。
5、创业投资企业的上年度审计报告。
6、创业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其它股东或合作方签订的《合资(合作)意向书》。
7、创业投资企业已批准投资的决策文件副本;本次投资尽职调查报告。
二、被投资的初创期科技型创业企业:
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其他营业资格证明文件。
2、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新设立的企业除外)。
4、企业资产评估报告(新设立的企业除外)。
5、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附件:无锡市种子资金项目申报书[MS Office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