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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技局关于开展高新技术企业日常管理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9-22 16:14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特大

信息索引号
014006489/2020-00084
发文日期
2020-09-22
公开日期
2020-09-22
文件编号
锡科高〔2020〕197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无锡市科学技术局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
科技、教育--科技
体裁
通知
关键词
科学,技术,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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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市科技局关于开展高新技术企业日常管理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显示全部表格信息

   根据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高新技术企业日常管理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苏高企协办〔2020〕5号)要求,现就我市城区(梁溪区、锡山区、惠山区、滨湖区、无锡经开区)高新技术企业日常管理自查自纠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查对象

  本次自查对象为我市上述城区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江阴市、宜兴市及新吴区内企业自查自纠工作由江阴市、宜兴市及新吴区科技局牵头组织),具体包括2017年至2019年三年内,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经外省市认定机构认定、整体迁移进入我市上述辖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自查内容

  企业对照提交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材料,进行全面自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是否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了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情况(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

  2. 更名企业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办理了相关手续;

  3. 提交的知识产权、研发费用归集、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人员等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4. 申请认定前一年内以及认定后是否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5. 是否按时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6. 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情况。

  三、自查方式

  1. 企业自查。企业本着客观负责的态度对照自查内容进行自查,如实填报《高新技术企业自查表》(附件1),加盖企业公章后于2020年10月16日前提交至所在区科技局。同时,整理归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材料、知识产权证书及相关材料、研发费用辅助帐及相关佐证材料、企业职工花名册、科技人员名单及参保证明、研发活动证明材料、成果转化证明材料、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归集依据及代表性合同和票据、研究开发组织管理证明材料等相关资料备查。

  2. 各区检查。各区科技部门对企业填报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查表》进行全面检查,并在确保疫情防控安全的前提下,对下述企业开展实地检查:一是全部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至本区的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二是对我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各区科技部门须于2020年10月23日前,将本区实地检查方案(含组织领导、检查人员、检查时间、检查企业清单等)盖章后上报市科技局高新处,市科技局将根据需要对各区实地检查工作进行督查、指导。

  各区科技部门在对企业填报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查表》进行审查和对企业实地检查基础上:

  (1)发现不符合认定条件、存在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等其他应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情形的企业,由各区科技部门正式行文提出处理意见,并汇总填报《拟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情况汇总表》(附件2)。

  (2)与同级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沟通,核查辖区内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自申请认定前一年至今是否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对存在上述情况的企业,由各区科技部门正式行文提出处理意见,并汇总填报《拟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情况汇总表》。

  (3)汇总所有企业填报的高企所得税优惠情况,填报《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情况表》(附件3)。

  四、工作要求

  1. 各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有关要求,本着客观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开展自查,并积极配合所在地主管部门做好检查工作。对自查发现的问题不得隐瞒,须如实上报,并对上报和留存备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2. 各区要高度重视本次检查工作,主动加强与同级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的沟通,妥善保存检查过程中的相关材料,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对违规的机构、个人应及时处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如实上报,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汇报,确保辖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规定的条件。

  3. 各区科技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于11月16日前形成本区自查工作总结(总体情况、主要做法、抽查情况、存在问题及建议等),加盖公章后,连同《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情况表》(加盖科技部门公章)、拟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书面报告及《拟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情况汇总表》(加盖科技部门公章)、企业填报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查表》上报至市科技创新服务中心高企部,上述所有材料均一式一份并含电子版。

  4. 各区科技部门在组织检查工作时要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市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规定,把党风廉政建设和本次检查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加强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的廉政风险防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做好各项检查工作。参与检查工作的人员应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市委有关规定,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市科技局高新处联系人:自  勇       电话:81821892

   虞健勇       电话:81821893

  市科创中心高企部联系人:高劼       电话:85617316

  附件: 1-3相关表格

        

无锡市科学技术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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