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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技局关于印发《无锡市科学技术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无锡市科学技术局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无锡市科学技术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9-04 09:43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特大

信息索引号
014006489/2020-00109
发文日期
2020-07-08
公开日期
2020-09-04
文件编号
锡科法〔2020〕140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无锡市科学技术局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
科技、教育--科技
体裁
通知
关键词
程序,科学,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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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市科技局关于印发《无锡市科学技术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无锡市科学技术局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无锡市科学技术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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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无锡市科学技术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无锡市科学技术局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无锡市科学技术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市科创中心:

  为有效提高市科技局行政执法透明度,提升行政执法水平,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经研究,现将《无锡市科学技术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无锡市科学技术局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和《无锡市科学技术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无锡市科学技术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2.无锡市科学技术局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3.无锡市科学技术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

  无锡市科学技术局           

  2020年7月8日            

附件1

无锡市科学技术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提高局行政执法透明度,提升行政执法水平,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根据《关于印发无锡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锡依法〔2019〕2号)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技局通过互联网等载体,将行政权力事项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结合市科技局行政权力清单内容,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三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应当遵循合法、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和人员。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具体负责行政执法工作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和行政执法人员姓名、行政执法证号、行政执法类别等;

  (二)职责权限。行政执法事项、行政执法岗位责任等;

  (三)行政执法依据。实施行政执法事项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

  (四)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程序、期限等;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比例、方式等;

  (六)救济方式。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以及救济途径和期限等;

  (七)监督方式。公开市科技局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政策法规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八)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前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六条  事中公示内容:

  (一)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活动时,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出具行政执法文书;

  (二)政务服务窗口应当明示当班工作人员姓名、服务工号、岗位职责;行政许可或者服务事项的名称、受理机构名称(审批机构名称;办事指南、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等信息;

  (三)依法告知当事人行政执法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拟作出的执法决定,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申请回避、救济途径等法定权利和依法配合行政执法等法定义务;

  (四)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中公示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七条  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为原则,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有明确规定或涉密而不予公开的一律公开。

  第八条  事后公示内容有:

  (一)行政许可。许可类别、许可项目、许可决定时间、有效期限等;

  (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三)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检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不予公开:

  (一)当事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主要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公开后可能影响其他案件调查处理的;

  (五)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六)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情形。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依法公开。

  第十条  市科技局公示行政执法信息,通过公告、公报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我局公示行政执法信息的载体包括:

  (一)网络平台。通过局门户网站(http://wxkjj.wuxi.gov.cn/)公示行政执法信息;

  (二)新闻媒体。利用市内主流报刊、广播、电视、市政府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公示行政执法信息;积极探索使用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现代信息传播方式公示行政执法信息;

  (三)办公场所。在机关办公区域等场所用公开栏、公告栏等方式公示行政执法信息。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应当将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与无锡市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对接,实现行政执法信息的互联互通。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应当将行政执法信息与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公示内容衔接,确保信息内容的一致性。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各相关处室及所属事业单位应当明确一名负责人负责收集、整理、审核本处室和单位行政执法公示信息。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建立行政执法信息审查制度,由政策法规处对拟公示的信息依法进行审查把关,报分管领导审核后予以公示,未经审查不得公示。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证据证明市科技局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可以向市科技局申请更正。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应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调查核实后,应当以适当方式澄清或及时更正,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并书面答复申请人,对确有错误的应当认真分析错误原因,倒查责任。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应当遵守以下时限:

  (一)市科技局各类行政执法信息,在信息形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公示;

  (二) 因行政执法依据变更或者执法机关职能调整等原因致使行政执法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市科技局应当自相关内容变更之日起7日内更新公示内容。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认为市科技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存在问题的,可以通过拨打办公电话、来信来访等方式进行监督,市科技局应当及时受理并回复。

  第十九条  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主要内容。

  第二十条  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无锡市科学技术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提高局行政执法透明度,提升行政执法水平,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根据《关于印发无锡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锡依法〔2019〕2号)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技局在行政区域内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时,进行全过程记录,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市科技局行政执法时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的活动。

  文字记录主要是指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相关文书、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以纸质文件或电子文件形式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全过程记录的方式。行政执法全过程应当有文字记录。

  音像记录是指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设备,实时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记录的方式。

  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全面、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五条  局各处室和局属事业单位应当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及时归集行政执法信息,提高行政执法记录的信息化水平,实现行政执法信息实时全记录。

  第六条  政策法规处负责制定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范和标准,并做好监督检查、指导协调。

  第七条  市科技局根据执法需要配备执法记录仪、存储、管理等设备,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时到政策法规处领取。

  第八条  市科技局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申请进行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出具书面回执(凭证)以及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等予以记录。

  第九条  市科技局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经审查认为需要查处的,及时启动执法程序,并进行相应记录;对实名投诉举报,经审查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将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

  第十条  调查取证、听证环节应当记录下列事项:

  (一)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执法证件出示的情况;

  (二)询问当事人或证人的,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载明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的基本情况、询问的时间和地点以及询问内容;

  (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作的,应当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注明取证人、取证日期、证据出处等;

  (四)现场检查(勘验)的,应当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载明现场检查(勘验)的时间、地点、在场人、检查人、检查或勘验情况;

  (五)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和公示等情况;

  (六)抽样取证的,应当制作抽样取证记录,并出具抽样物品清单;

  (七)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应当记录证据先行记保存的启动理由、具体标的、形式,出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决定或者先行登记保存清单;

  (八)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应当记录告知的方式和内容,并如实记录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的情况;

  (九)听证主持人、听证当事人相关信息、听证时间、地点及听证情况;

  (十)其他需要记录的情况。

  第十一条  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行政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

  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第十二条  现场执法进行音像记录时,应当自到达现场开展执法活动时开始,对执法过程进行全程不间断记录,直至执法活动结束时停止。

  因设备故障、损坏或者电量不足、存储空间不足、天气情况恶劣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立即向分管领导报告,并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

  第十三条  音像记录应当重点记录下列内容:

  (一)执法现场环境;

  (二)当事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情况;

  (三)重要涉案物品及其主要特征,以及其他可以证明行政执法行为的证据;

  (四)执法人员对有关人员、财物采取措施的情况;

  (五)执法人员送达法律文书的情况;

  (六)其他应当记录的重要内容。

  第十四条  审查与决定环节应当记录下列事项:

  (一)承办人的处理意见及事实理由、法律依据;

  (二)承办处室的处理意见;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集体讨论情况;

  (四)审批决定意见;

  (五)其他需要记录的情况。

  第十五条  送达与执行环节应当记录下列事项:

  (一)送达的时间、地点、方式及送达的情况;

  (二)当事人履行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其中对于依法应责令改正的,应当记录核查情况;

  (三)行政强制执行的情况;

  (四)告知当事人行政救济途径的情况;

  (五)其他需要记录的情况。

  第十六条  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根据不同情况记录以下事项:

  (一)直接送达的,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者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二)邮寄送达的,留存邮寄送达的付邮凭证和回执或者寄达查询记录;

  (三)留置送达的,应当记录留置事由、留置地点和时间,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四)公告送达的,留存书面公告并记录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以及公告方式和载体。

  第十七条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按照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本单位指定的存储器,不得自行保管。连续工作、异地执法或者在偏远、交通不便地区执法,确实无法及时移交存储资料的, 应当在返回单位后24小时内按照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本单位指定的存储器。信息存储过程中,发现信息有损坏、无法正常存储的,应当立即向分管领导报告,并将书面说明存档。

  第十八条  任何个人不得剪接、删改行政执法原始音像资料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者通过互联网等传播渠道发布行政执法音像资料。

  不得使用非涉密信息设备存储、处理涉及国家秘密的行政执法音像资料。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时需要公证机构参与行政执法活动供公证法律服务的,可以根据《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等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公证法律服务。

  第二十条  归档管理环节应当记录案件的结案归档情况。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局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的管理与使用制度,确定归档、保存方式及期限,明确专门人员负责记录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因工作需要,超出本人权限调阅、复制行政执法音像资料的,应当经采集管理资料的分管领导批准。

  第二十三条  市科技局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标准和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自查活动。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甚至构成犯罪的,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追责处理:

  (一)未按要求进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擅自删减、修改行政执法文字记录、音像资料、电子数据的;

  (三)擅自复制、保存、传播、泄露执法记录信息的;

  (四)故意损坏执法文书材料、音像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记录设备的;

  (五)不按规定保存或者维护执法记录设备导致执法记录损毁、丢失的;

  (六)利用执法设备记录与执法无关活动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及行政执法现场其他有关人员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阻挠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人员进行音像记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无锡市科学技术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提高局行政执法透明度,提升行政执法水平,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根据《关于印发无锡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锡依法〔2019〕2号)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技局对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市科技局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法制审核中的作用,由政策法规处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法、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  市科技局在作出下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四)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五)案件情况疑难复杂的、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六条  执法承办处室或执法人员应当在重大行政执法事项调查取证完毕提出处理意见后,送政策法规处进行法制审核。通过法制审核后,提交市科技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第七条  执法承办处室或执法人员在送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送审意见书;

  (二)拟制的行政执法文书,相关事实、法律依据、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

  (三)相关证据;

  (四)其它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八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人员姓名等;

  (二)基本事实;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四)调查取证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九条  执法承办处室或执法人员办理行政执法案件应当预留合理的法制审核时间。

  政策法规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滥用职权;

  (二)执法人员是否具备各执法资格,是否存在无证执法、一人执法现象;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案件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五)适用法律是否准确、运用自由裁量权是否适当;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七)应当进行音像记录的有无完整、全面记载;

  (八)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九)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案情复杂、涉及法律关系较多的重大执法案件,法规处可邀请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第十一条  政策法规处在审核过程中,有权向执法承办处室和执法人员了解案情,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执法承办处室和执法人员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二条  政策法规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作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作出补充调查的审核意见;

  (三)适用法律不当或者自由裁量不当的,作出变更的审核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作出纠正的审核意见;

  (五)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作出移送的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  政策法规处审核后,应当出具书面审核意见,一式两份,一份连同案卷材料回复执法承办处室和执法人员,一份留存归档。

  第十四条  法制审核未通过的,执法承办处室和执法人员要根据法制审核意见对提交送审的材料进行完善或者补正后,再次提交法规处进行审核。

  执法承办处室和执法人员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经政策法规处沟通后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执法承办处室启动协调机制,交由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政策法规处审核工作人员与审核的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六条  政策法规处出具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应当装入行政执法案卷,并作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内容之一。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主要负责人是本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负责。

  执法承办处室和执法人员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行政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政策法规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第十八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甚至构成犯罪的,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追责处理:

  (一)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进行法制审核或者未按规定进行法制审核的;

  (二)送交法制审核过程中隐瞒真相、提供伪证或者隐匿、毁灭执法证据的;

  (三)审核过程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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