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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科技厅关于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严格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8-07 16:31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特大

信息索引号
014006489/2020-00053
发文日期
2020-07-29
公开日期
2020-08-07
文件编号
苏科高发〔2020〕203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江苏省科技厅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主题
科技、教育--科技
体裁
通知
关键词
管理,企业,科学,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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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省科技厅关于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严格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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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科技厅关于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严格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科技局,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管委会: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文件有关规定,为进一步严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纪律,严格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全面落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工作纪律要求

    1.各地科技部门要认真落实《关于严格执行政策加强工作纪律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苏科高〔2008〕318号)要求,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尤其是在指导服务企业组织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的过程中,不得默许、授意或帮助企业在申报材料中提供不实、虚假材料或信息。

    2.各地科技部门要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新技术企业推荐审核及日常管理工作的通知》(苏高企协办〔2017〕7号)等要求,落实现场核查和审核推荐责任,强化责任意识,如实记录核查中发现的问题,严禁不认真核实材料原件、审核工作走过场、流于形式等行为,严禁明知企业现场核查情况与申报材料不一致、不符合申报条件或材料不符合要求仍违规推荐上报。

    3.各地科技部门要坚决杜绝“有偿服务”行为的发生,不得委托和指定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为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编写申报材料,不得直接受理非申报单位报送的材料。各地科技部门要严格依据《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面向申报企业逐级开展培训工作。

    4.各地科技部门要建立完善由当地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组成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机制,主动配合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加强对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税务师事务所的监督指导。对不符合《工作指引》规定条件、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税务师事务所,由其出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审计(鉴证)报告的企业,各地不得推荐上报,并应及时将出现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税务师事务所名单报请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禁止其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

    5.各地科技部门要会同财政、税务部门,与同级环保、质监、安监等职能部门建立沟通机制,了解掌握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对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前一年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不得推荐上报;辖区内有效期高新技术企业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及时报请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二、进一步强化党风廉政建设

    1.各地科技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科技厅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科技管理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工作的意见》(苏科党组〔2018〕1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强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廉政风险防控意识,把党风廉政建设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相关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贯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全过程

    2.各地科技部门要加强纪检监察机构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全过程的监察和监督,加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力度,切实强化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的廉政风险防控,积极构建精准化、全链条、可追溯的监督机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公正性和规范化操作。

    3.各地科技部门从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十项规定,以及科技系统“六项承诺”“八个严禁”规定,严禁借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开展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培训服务之机收受企业财物、搞不正之风。对违反纪律的,其所在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视情节轻重,作出相应处理。

    省科技厅将对审核不到位、推荐上报企业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地方科技部门,参照《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办法》(苏科技规〔2019〕329号)有关规定,记入不良信用记录,视情节轻重,作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一定范围或公开通报批评等相应处理。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2020年7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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