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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专利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锡知(2017)罚字02号

发布时间:2017-04-11 13:59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特大

信息索引号
014006489/2017-00053
发文日期
2017-04-11
公开日期
2017-04-11
文件编号
锡知(2017)罚字02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无锡市知识产权局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主题
科技、教育--知识产权
体裁
其他
关键词
处罚,专利,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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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假冒专利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锡知(2017)罚字02号

显示全部表格信息

 

假冒专利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处罚决定书文号

锡知(2017)罚字02号

案件名称

关于销售“G009给力深洁后牙牙刷2支装”假冒专利的案件

违法企业名称或

违法自然人姓名

无锡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太湖店

违法企业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

91320200570365685M

法定代表人姓名

郑尉霞

主 要

 

违 法

 

事 实

2017年2月22日依举报查实,当事人负责销售的江苏可洁牙刷有限公司生产的名称“ G009给力深洁后牙牙刷2支装”,产品包装上标注的专利号“201020107982.1”,所涉及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申请日 20100127,授权公告日  20101110,专利权人韩信。专利权人于 2013年5月15日独占许可给江苏三笑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6月2日专利权被宣告全部无效。因专利权人与制造商不一致且专利权被宣告全部无效后继续在产品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当事人涉嫌销售、许诺销售假冒专利产品。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拍照取证。经调查,当事人提及因门店进货时未进行专利信息核验,销售时并不知道是假冒专利产品,且本案所涉产品进货渠道正规合法。

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

给予行政警告处罚,免除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一)项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行政处罚的

履行方式和期限

责令当事人停止标注专利标识和销售本案产品。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和日期

无锡市知识产权局

2017年3月6日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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